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如下:
1、发行期限: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2、发现规模:7年和10年期的债券发行规模,不可以超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3、发行时间:原则上不与记账式国债、政府一般债券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地区相同期限的政府专项债券不能在同时间段发行。
4、发行类型:政府专项债券的类型应该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
5、发行方式:单一期次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额度超过5亿元,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发行。
6、发行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
7、偿还方式:以单项政府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利息必须是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区别: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