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1%和67%都是控股,但是,持股超过50%是相对控股,持股超过67%是绝对控股。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是持股67%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股东会表决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也就是67%的比例。综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是持股67%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
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也可以是66.7%、66.67%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