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将创业板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创业板股票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15万股;对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新增创业板股票特殊标识等。
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适用范围:
1、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适用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即包括创业板存量股票,也包括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相关基金的交易适用《交易特别规定》。
2、《交易特别规定》集中规定创业板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交易特别规定》与《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交易特别规定》,《交易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