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低价转让股权时,如果有符合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正当理由,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非规定的正当理由,则税务部门将参考转让股权的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相应股权的净资产份额,核算转让的股权后征收个税。在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应以全部的转让价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无需缴纳个税的正当理由
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1、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原投资成本或原持有成本(获得该股权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
2、转让价格低于被转让股权对应的资产份额;
3、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相同股东、其他股东转让价格;
4、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5、转让的股权公司连续三年及以上都处于亏损状态;
6、受国家政策调整而低价转让;
7、股权转让给法定继承人以及对转让人有直接抚养义务的扶养人或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
8、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