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利率于2020年8月20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核心精神为:废除之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24%的规定,不再设置自愿支付的自然债务36%年利率,调整为民间借贷利率一律不得超过四倍LPR(以最近一期四倍LPR计算即为15.4%)。
一、此前已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超过四倍LPR(暂计15.4%,下同)的,今后提起诉讼,法院不会支持超过15.4%的利息。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是否按照15.4%约束民间借贷年利率,不是以借贷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而是以起诉时间为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均参照15.4%的年利率调整。
二、正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抗诉等审理程序中的民间借贷案件,依然按照老规定24%年利率进行调整。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主张利率不得超过15.4%,仍然只能使用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的规定。同样的,已经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不能依照新规定要求再审。
三、今后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累计不得超过15.4%
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除了年利率由24%改为15.4%之外,其他规定仍然适用。也就是说,不管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利息、复利或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或者存在“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等其他名义费用,只要最终按合同约定计算所得的利息相对于最初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本金作为计息基数换算后超过了15.4%,那么都应认定为超过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