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人具体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将大笔资金借给申请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双方签订合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是债权权利行使的所有人。当贷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若贷款人未还清债款,金融机构可以金融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债权。
金融债权的实现
金融债权无疑是一种财产权,但权利是外在表象,而不是财产本身,从权利到财产有一个转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阻碍了权利的实现。简单来说,金融债权的实现周期比货币的实现周期长。设立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权利的行使,故到期债权的保全期越长是符合债权性质和保全制度的立法初衷的。保全文件一般由债权银行出具,经人民银行确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权人的权益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减少,故允许债权人可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将债务人的债务授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