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还钱的时候,担保人无法解除担保。之所以在贷款人进行借贷业务办理时需要设置担保人,是因为担保人能够在贷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时候承担还款责任。一般而言,担保人担保证责任的时候贷款人拒绝还款,担保人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连带保证,则担保人需要在保证范围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1、主要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协议中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在此保证方式之中,办理人需要在保证协议中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假设保证人和保证权人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甚至是没有作出约定的时候,一律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2、主要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这表示为两者对主合同债务共同具有全部偿还的责任;
3、主要债务人在偿还履行期时没有按照约定正常履行相关责任,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时候,假设主要债务人未正常履行债务义务,借款人可以要求主要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两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