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上限是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商定,在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遵守”限高保低”政策,每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并发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积金的性质
1、保障性:国家建立了相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就是为了确保职工能够较快、较好地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为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保障;
2、互助性:国家依法建立公积金,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建立有房的职工去帮助那些无房的职工的渠道,住房公积金在各方面为那些没有房的职工给予了帮助;
3、长期性:每一个在职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那一日开始,一直到职工退休或是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前,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