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的采集需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需要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以上就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原则相关内容。
信用信息一般采集哪些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2、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
3、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4、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信息等;
5、公共信息:比如社保公积金信息、法院信息、欠税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
6、查询信息:过去两年内,何人何时因为什么原因查过信用报告。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授权查询:没有本人的授权证明,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别人的信用报告;
2、限制用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查看用户的信用报告,或贷款、信用卡后管理;
3、信息安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输到信用信息中心。这个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无需人工干预;
4、查询记录:每个查询用户需要在个人信用系统中注册,个人信用系统可以查询用户信用报告。此外,计算记录系统还将自动跟踪和记录每个用户查询用户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在用户信用报告中显示;
5、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规查询用户信用报告,将受到处罚。
本文主要写的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原则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