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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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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网点机构备案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区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

方案将网贷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是指网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经营地、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须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区域。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及日常监管。

全国经营机构是指任一出借人或借款人、网贷机构经营地与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在同一省级区域。拟全国经营的网贷机构,应当经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共同提出备案意见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评估后,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2、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

一般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方面,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按照不同的缴纳比例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缴纳。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对于新撮合的业务,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1%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而且网贷机构应于12个月内将其存量业务一般风险准备金全部补足。

除了风险准备金,网贷机构还需要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

风险准备金和补偿金都需要在存管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网贷机构机构不得挪用或混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不得以此承诺或变相承诺、宣传或变相宣传保本保息。

3、网贷机构股东资质审核严格

方案对法人和高管的资质审核也趋于严格,要求法人股东连续经营5年以上,还要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净资产达总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同时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待备案平台。

自然人股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个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已直接或通过关联方间接控制一家网贷机构、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人不得作为网贷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网贷机构应当以明确方式对出借人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并设定自然人出借人限额。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累计出借总余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网贷机构应当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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