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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伪现金规定

理财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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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即是“伪现金”交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洗钱风险提示,加大现金业务管理,拒绝办理没有实际现金收付的异常“伪现金”交易,加强对异常现金交易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別,若储蓄客户在银行多次大额取现且经工作人员多次提醒依然不说明原因,即报反洗钱可疑交易。

因客户普遍反洗钱意识淡薄且维权意识强,网点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伪现金”交易,仅能杜绝一部分客户,若客户通过特殊渠道,即缴存大额现金或申报大额取现却强调不能转账办理“伪现金”交易,网点极难识别,且部分员工因反洗钱意识淡薄,也会不经意为客户提供“伪现金”交易渠道,对此,应从提高员工自身的反洗钱意识开始。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存款,包括存款与否、存款多少、存长存短,都由本人自主决定和选择,体现了存款人的主观意愿,是公民意志自由在储蓄问题上的一种表现;“取款自由”是指储户有按照规定随时取出存款的自由、权利与便利,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支取存款的义务,而不得设置取款障碍,阻挠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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