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不用交所得税。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
2、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