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取出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长春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