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清偿顺序来偿还本金或是利息;
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根据2014年8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当事人无约定的时候,优先清偿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利息,再是本金(主债务),最后是加倍罚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特点
1、直接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直接确认法律文书中规定数额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并将文书中的数额和该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结合一起构成执行总标的,确认后可直接执行,不需要再经其他程序予以确认;
2、惩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金,以此作为惩罚性规定,旨在督促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3、弥补性: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是对权利人遭受过的损失一种变相的金钱上的弥补;
4、处分性:按照法律规定,除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费用外,还有权利人也可以行使处分权,主动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费,也可以放弃不使用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