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乘车意外险,在去乘车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是不赔付的。
乘车意外险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乘车意外险的理赔责任范围是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等,给予的医疗费用支出。如果乘客没有在车上,例如在去乘车的途中或者计划出门去赶火车时,都是不属于乘车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只有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才可以理赔。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津贴或保险金的责任:
1.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的。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应予给法付)。
3.因无票爬车、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4.有诈欺行为企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