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发生变更,但对保险公司的客户的保单基本利益是不会有损害。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涉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组织机构,是保险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保险合同当事人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分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他可以与投保人、收益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
保险合同辅助人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