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代赔不会影响下一年的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客户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在车损险项下以代位求偿的方式进行理赔的(即无责代位求偿),所产生赔款不计为赔款次数且不作为下一年度费率浮动依据。
交强险“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无责代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和无责方车辆都要定损,没有损失的提交定损;理算时三者车辆为无责任的系统控制要选择其保险公司(接报案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致的,查勘定损时要录入实际车牌号);理算时在“赔付财产信息”交强险下手工增加“无责代赔”项目并录入无责代赔金额。无责代赔车辆必须定损,没有损失的要提交。已经到理算环节的,可以理算回退单证,恢复三者车定损,然后提交定损,再理算时选择其保险公司就可以无责代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