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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特征

保险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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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性保险行业中的应收保险费总额和应付保险金总额并非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定,而是按照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性进行概率测度,从而达到收支平衡的科学决策。保险制正是在这种数理计算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技术架构。诸如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费不可分割等,都体现了保险技术不可忽视的特点

2、社会性它是一种社会制度,集合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受危险而遭受经济损失,最终保证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稳定。用整个社会的力量去消除少数人的危险是保险的根本目的。为此,一方面,保险法特别重视保障参与者的利益,在固定条款下限制保险合同,阻止保险公司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损害相对较弱的一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保险法律严格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确立保险利益,以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强制性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作了强制性规定,对于保险标来说,当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话,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没有跟投保人明确说出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就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保险法的特征相关内容。

基本的保险原则

1、保险的利益原则又被称为可保利益,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不幸事件,投保人在经历了财产损失后,在被保险人的财产上有保险利益。保险权的原则是通过法律来防止保险活动成为某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使其在保险活动中充分发挥减损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偏废;

2、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是在相关法律中诚信原则的表现,要求当事人充分、准确的告知对方保险有关事项;

3、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对超出保险范围而造成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4、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并且发生了事故有资产损失时,保险人可得到充分赔偿。

本文主要写的是保险法的特征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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