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异地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的时限为一年。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异地出院后参保人在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时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参保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有效医疗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2)参保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的门(急)诊病历、有医院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患者的化验报告单、出院记录;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4)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致参保人住院治疗,则还需要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参保人的外伤经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异地出院后参保人申请报销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流程如下:
1、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2、参保人所提供的材料经社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则可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3、需说明一点,部分省份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人可以直接出院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正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