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两者的关系如下: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险金额和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额。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不是足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为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的支付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保险金额。同时,它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必须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规定了保险价值,有的没有规定保险价值。
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确定保险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果订立了未估价的保险合同,就没有必要确定保险价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