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凭证的用途,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成立的证明文件,即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通常不列明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险凭证中列有条款时,如正式保单内容与其冲突,则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用于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进行货物运输保险时作为每批货物的保险证明,团体保险中团体成员参加保险的证明,或证明被保险人已参加强制汽车保险与第三人责任保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