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的业务可以取消。
公积金提取可以取消如下业务:
一、取消大病提取业务。缴存职工本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再接受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提取的具有户籍的公积金业务。
二、取消从公积金业务中支付子女的大学学费。如果一个孩子被一所学院或大学录取,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支付学费,他或她将不再接受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存款。
三、取消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公积金业务。因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取消原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取消缴存职工购房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取消原实行缴存职工购房因资金不足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文件;
(四)退休、退职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